铁路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分离开来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说,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已经获中央批准。记者昨日就此问题采访了广东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得到的回应是,铁路检察院移交工作将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另据了解,铁路法院的相关工作也在同步推进。
所属检院将分属粤湘两地
铁路运输检察院是铁路系统内的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专司管理铁路沿线发生的案件,并对铁路所属工厂、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法律纠纷享有管辖权。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财权、人事权以及业务指导关系均归铁道系统。由于财权和人事权的不独立,进而也影响了司法独立,有人打比方称,铁路司法成“儿子审老子”,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说,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的事已经获中央批准,“目前正在部署落实”,记者昨日就此问题采访了广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和林。
他告诉记者,铁路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铁路运输分院与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全部分离,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域内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或基层铁检院;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依法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的检察业务工作。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广东省的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所属广州、肇庆、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将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全部分离,其中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入广东省管理,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入湖南省管理。同时,省检察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领导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
人员过渡是此次转制中的难点。据介绍,铁路检察院2009年7月8日(含)在职在编的干部,其中,符合公务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条件的检察官、已授警衔的司法警察、检察辅助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已通过司法考试或省级公务员考试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将实行考核过渡。其他不属于上述考核过渡范围的人员,一律实行考试过渡。
经考核、考试合格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身份转换,实行公务员制度。在2009年7月8日前已经退休的,只能按照铁路原来企业的体制办理退休的手续。
按计划上半年完成移交
张和林表示,目前广东省的有关工作正在逐步推进,目前进展比较顺利,按照中央编办、最高检察院等六部门文件要求,铁路检察院移交工作要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
铁路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分离后,经费由省级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前,由所在铁路局(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保障。
文章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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