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入出境 航班 载运人员

5月始入出境航班须预报载运人员信息

2008-03-27 中国交通投资网
 

  公安部、民航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从51日起,入出境航班须在入出境前预报载运人员信息。

 

     《办法》规定,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预报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航空公司预报信息的内容包括:航班载运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证件号码、护照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通过国际航空电讯协会SITA网络或者国际互联网将预报信息发送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指定的地址。入境航班航程在两小时以上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一小时三十分钟前预报信息;航程不足两小时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四十分钟前预报信息。出境航班,航空公司应当在该航班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办理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前预报信息。

 

     《办法》规定,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航空公司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航空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预报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航空公司按照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经营的国际航班及其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入境、出境提供便利。航空公司拒不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罚决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该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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