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机场 商业服务 收费标准

机场商业服务与收费标准要明确

2008-03-26 中国交通投资网
 

  从24日起至4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民意。根据规定,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应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等事项。征求意见稿指出,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并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对于日益增多的旅客投诉,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及时处理旅客和货主对机场服务的投诉。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如果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违反规定,参与经营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方式的业务,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维护航空运输安全,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营,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细化了《民用航空法》关于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等行为。此外,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也禁止搭建任何建筑或者种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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