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若改“价外税” 消费者税负或减轻
文/中投顾问
继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调整燃料油消费税通知后,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消息也不胫而走。此前的消息称相关部门正会同中石化等企业商讨将汽柴油消费税从“生产”单一环节转变为“生产、批发”双环节征收,由“价内税”转为“价外税”。虽然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已表示暂不会出台调整政策,但这也引起了市场诸多关注和猜测。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指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的移动,对于缓解中石化、中石油等油企的流动资金压力,将起到积极作用。早在今年5月17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货物劳务税工作视频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就曾提出要深化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有意将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
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施行于2009年1月1日,规定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稅单位稅额为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稅单位稅额为每升0.8元,按从量价內征稅,在成品油生产环节就统一征收,并包含于成品油最终零售价格中。除了消费税外,成品油零售价格中包含的税种主要还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附加税等,所有税费约占成品油零售价格的30%左右。
成品油消费税若由“价内”改为“价外”,税金将不再包含于成品油零售价格中,而成为价税分列的税种,另行征收。这样,成品油零售价格将会有所下降,企业和消费者所负税额也会得到减轻,并且还可以改变之前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中对企业资金占用时间过长的弊端。
在生产环节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能够保证税源的稳定和统一集中征收,而将征税环节下移到批发环节后,由于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众多,纳税群体随之扩大,这无疑增加了征税的难度,并且不能完全保证所有批发企业都足额缴纳无遗漏。因此“能否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成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转变成败的关键之一”,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砚霖表示。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成品油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现状和长远发展战略,结合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以促进节约消费、合理消费为目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税负水平,既减轻消费者的赋税负担,又要能保证企业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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