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经营性公路 收费期限
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25年
2013-05-08 中国交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交通运输部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5月8日上午,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意见稿还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此外,意见稿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
在此前的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在被问及“公路收费”问题时,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仍然在继续进行,即将到期的收费公路,应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期以后停止收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责任加强监管和落实。
事实上,专项清理已经针对这个问题加大了整改力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从法规上、管理制度上和监管责任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何建中说,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的形成机制,二是要建立好特许经营制度来加强监管,三是要实施更加透明的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稿还删除了原条例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将该条原第三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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