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7月1日起征

2012-05-29 中国交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讨论多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终于出台。

   讨论多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终于出台。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发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按照2011年中国原油进口量为25378万吨计算,石油进口企业每年将需要缴纳7500万元作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分摊在三大石油公司每家约为2500万元。

  《办法》明确,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到港量以及积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并充分考虑货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会同交通运输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业内专家表示,0.3元每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虽对石油石化企业影响有限,但对保障油污受害人利益和维护海洋环境将会产生重要作用。

  《办法》同时明确,对于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办法》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对于基金的财务处理,《办法》明确,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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