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货车 高速公路

天津禁超55吨货车上高速路

2009-10-22 中国交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 , 为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车辆的工作力度 , 对在联网高速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严禁车货总重超过 55 吨的货运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

    该规定从 11 月 1 日起执行 , 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止。经营企业要在收费站公示对超限车辆临时再加价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 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站工作人员 ,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依法履行职责 , 认真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 , 为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车辆的工作力度 , 对在联网高速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严禁车货总重超过 55 吨的货运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 按照 “ 轴限认定标准和车货总重认定标准同时并举 ” 原则 , 补充运输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 : 一 ) 车辆的轴载重量 ( 简称轴重 ) 认定标准 : 单轴每侧单轮胎 7 吨 , 单轴每侧双轮胎 10 吨 ,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 18 吨 ( 每少两个轮胎减 4 吨 ) ,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 24 吨 ( 每少 2 个轮胎减 4 吨 ) 二 ) 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 二轴货车 17 吨 ; 三轴货车 25 吨 ( 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 27 吨 ) ; 四轴货车 35 吨 ( 空气悬架 , 轴距≥ 1800mm 为 37 吨 ) ; 五轴货车 43 吨 ;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 49 吨。三 ) 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 , 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对该车的认定质量标准。试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 , 超过以上认定质量标准则判别为超限车辆。

    暂取消 “ 超认定质量 30% 以内的部分 , 按照正常车辆计费 ” 规定 , 修订为 “ 对超认定质量 5% 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计费 ”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货运车辆及 20 40 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亦按此规定执行。

    不改变现行计重收费标准、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 , 对超限运输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 , 即 : 对货运车辆超认定质量 5% 至 50% 以内部分 , 每吨公里再加收 0.05 元 ; 对货运车辆超认定质量 50% 至 80% 以内部分 , 每吨公里再加收 0.10 元 ; 超认定质量 80% 至 100% 以内部分 , 每吨公里再加收 0.40 元 ; 超认定质量 100% 以上部分 , 每吨公里再加收 1.00 元。

    对采用中途倒装、闯卡等极端方式驶入我市高速公路车货总重超过 55 吨的货车 , 首先应由执法人员责令其就近卸载 , 消除违章行为 ; 同时 , 对其超过认定质量的部分 , 暂按 1.5 元 / 吨公里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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