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港口

安徽港口条例已“出炉”

2009-06-27 中国交通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今后可以在安徽省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在昨天下午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港口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我省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作了明确规范。

  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今后可以在安徽省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在昨天下午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港口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我省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作了明确规范。

  我省水运资源丰富,目前全省17个设区的市设17个港口,其中芜湖、马鞍山、安庆、合肥、蚌埠五港为交通部首批确定的28个主要内河港口。截至2008年底,全省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1269个,泊位总长71082米。其中50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56个,1000至5000吨级码头泊位300个。2008年全省港口完成吞吐量2.73亿吨,位居中部省份内河港口第一位,港口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依托。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港口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地方港口建设缺乏长远规划,“无批建手续、无经营许可、无序竞争”的现象;少数地方随意搭建内河码头现象屡禁不止,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同时港口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当天对媒体正式公布的《安徽省港口管理条例》就是对上述现象进行规范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分八章四十八条。分别从港口管理体制、港口建设与规划、港口岸线管理、港口经营、港口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了我省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条例规定,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并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条例还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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