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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乡级审核及兑付

2009-05-19 中国交通投资网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方便农民获取补贴资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

    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于国安介绍,目前山东汽车摩托车下乡品种包括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后同时换购的轻型载货车、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摩托车等3大类。

    对于下乡汽车摩托车的补贴,山东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的办法。由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尚未投入使用,目前山东各乡镇财政所先进行手工操作,相关资料将认真审核并妥善留档保存,待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进行补录和监督检查。

    于国安介绍,对2月1日至正式操作前购买的摩托车,3月1日至正式操作前购买的汽车,只要在公布的产品目录之内的,在到销售网点补办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后,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补贴手续。对于异地购买并挂山东省牌照的汽车摩托车,可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相关补贴手续。为方便农民实施车辆报废,山东将按照“一县一点”原则,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

    山东规定,对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每辆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报废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每辆分别补贴2000元和3000元,但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的不予补贴。对于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650元。

    据了解,为减轻各地财政压力,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山东省级财政负担20%(不含青岛),实行“年初预拨、下年清算”的办法。山东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2.4亿元已于4月28日分解下达,各地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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