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水路

我国开治水路内贸集运超载

2008-07-30 中国交通投资网
 

  为进一步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为有效制止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和装卸、船舶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08年8月1日起,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必须配备闸口称重系统和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通知》强调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超载箱减载作业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发现违规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除收取基本装卸费用外,还应按照不低于200元/箱的费率标准,向超载箱的货主收取超载箱减载作业费。

 

        在超载认定标准方面,《通知》指出,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此外,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发现船舶装有超载箱,需暂停向该船核发离港签证,及时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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