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海上搜救

我国建海上搜救联动机制

2008-07-23 中国交通投资网
 

  为了不断完善海上搜救机制,科学、合理地协调专业救助力量和渔业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近日,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研究决定,在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海上搜救联动机制,并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履行“海上搜救公约”,对各类海上遇险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全面负责海上抢险救助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所属专业救助力量具体承担海上应急救助任务。农业部作为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渔政执法船和渔船等渔业力量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对涉及渔船特别是涉及大规模遇险渔船的应急救助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是两部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的具体执行机构。

 

  各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未设立搜救中心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海上搜救工作的实际,明确工作机制和职责,发挥行业管理优势,解决海上搜救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渔政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配合同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做好搜救工作,积极组织渔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二要完善机制,互联互动。各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渔政管理机构要充分沟通,加深理解并以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形式,明确双方在海上搜救合作的内容和形式,特别是要明确对大规模遇险渔船救助的合作形式和内容,为救助海上遇险人员提供保障。应加强搜救信息管理,海(水)上搜救中心应定期将海上专业救助力量待命部署情况通报同级渔政管理机构。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应选定救助能力较强的渔政执法船承担特定水域的救助值班待命工作。具体渔政执法船和值班待命点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商定,列入中国沿海救助值班待命计划,所需经费纳入相应财政预算。渔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渔船险情特别是大规模渔船险情和救助需求通报同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各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渔船险情或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助。各级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渔船险情或事故报告后,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渔业力量参与海上救助行动,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搜救过程中,双方应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各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协调渔业力量参与海上救助行动时,应充分考虑渔业力量的救助能力和安全保障,合理安排救助任务。在参与救助遇险渔船和渔民时,渔政执法船应结合渔船特点,参与制订救助行动方案。参与救助的渔政执法船应积极组织、协调附近海域的渔船参与救助行动。海上专业救助船应配备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电话机,以便与海上渔船随时沟通情况。渔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渔民遇险报警方面的培训,使其及时、准确地向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船舶发送相关信息。在救助过程中,渔政执法船和渔船应服从现场指挥船的指挥。在情况危急、遇险渔船船员不愿弃船逃生的情况下,渔政管理机构和海(水)上搜救中心应共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渔船船东及船员的说服工作。

 

  另外,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各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应对救助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渔船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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