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船员 航海院校

我国船员量、航海院校数和培训规模均位居全球首位

2008-04-16 中国交通投资网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加快,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航运业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船员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我国船员总数已达155万人,船员总量居世界第一位。以船员为骨干支撑的航运业,担负着我国45.8%的全国货物周转量和93%的对外贸易运输任务。船员为发展国民经济、保障公共安全和扩大对外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交通运输部作为船员主管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船员发展工作,积极会同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与航运业界一道,共同推动船员发展,促进航运繁荣,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法制建设步入快车道良好法治环境日渐形成

 

        进一步加快船员立法进程。近两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船员立法工作取得了喜人成绩。200741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自200791起施行。《船员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船员发展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船员从业、船员职责、船员权益保护、船员培训发证和船员服务等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阶段,对提高我国船员素质、加强船员管理、维护船员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船员法规已趋完善,形成了以《海上交通安全法》和《船员条例》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STCW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主体,以《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支撑,以《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等200余件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船员法规体系。

 

        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新的执政理念,落实部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和“三个一”的工作要求,以建立健全船员管理质量体系为载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事权更加明晰、流程更加便捷、程序更加规范。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加大了对船员实操性检查力度;对船员违法行为实施累计记分制度;严格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审核;开展船员培训质量和机构资质保持状况大检查;开展整治内河船员持假证上船任职统一执法行动,加强对船员取得适任证书后的跟踪管理。

 

        严格开展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相关廉政规定,制定并颁布了《直属海事系统船员管理廉政规定》,全面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开设了国际互联网举报邮箱。选聘一批政风社会监督员,共同规范船员管理行为。对违法违纪的船员管理人员予以严肃查处,船员管理秩序明显好转。

 

  着力教育培训夯实船员发展基础

 

        注重保障航海院校核心作用。为充分发挥航海院校在船员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交通运输部克服各种困难,继续向主要航海院校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近两年来,先后为上海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集美大学投入7000余万元,用于航海教学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和建设;投资近两亿元,新建了世界上最先进的专业实习船舶“育鲲”轮,全国用于航海专业学生的实习船已达12艘。目前,全国共有12所本科院校、13所高职高专院校和12所中专学校开设有航海专业,还有10余所大中专院校在筹备开设航海专业,2007年培养规模达17000余人。我国航海院校数量和培训规模均位居世界首位。

 

        充分发挥培训机构主力军地位。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船员培训体系,船员培训机构分布在沿海和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城市以及部分中西部省市,基本满足我国船员发展的需要。截至2007年年底,除航海院校中设立的船员培训机构外,全国还有50余家从事船员培训的机构,培训内容覆盖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适任培训等20多个船员培训项目,每年开展培训7000余期,培训船员20多万人。

 

        积极拓展船员准入渠道。交通运输部出台了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办法,允许非航海工科毕业生通过一年的专业培训后加入船员队伍。目前全国已有14家航海院校开展此项培训,年培训规模达到4940人。部海事局积极支持、协助河南新乡、江苏江都、陕西延安等中西部地区开办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关注农民转产、渔民转行、军人转业,积极同广东、山东、浙江等东部沿海地区相关部门协作,大力开展针对转产农民、转行渔民和转业军人的船员培训,转移富余劳动力,近年来,有超过3万名渔民通过船员培训顺利转产成为船员。

 

        大力推动便民利民措施。部海事局开放海员证申办,允许所有国际航行船舶管理公司或者为国际航运公司提供海员的公司(包括船员劳务公司)直接到海事部门办理海员证,申办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实施网上核实船员证书机制;开展海船船员业务网上申报和海船船员远程考试研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构建船员服务平台。

 

  形成发展合力营造发展氛围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海员发展问题。我国区域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将船员发展作为扩大就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已经引起了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河南省新乡市、江苏省江都市专门成立海员服务局,推动船员发展工作。截至2007年年底,新乡市已累计派出海员达5500人次,创劳务收入3亿多元,该市正在建设全国第一个海员城。湖北省制定了海员发展规划,提出要打造海员大省。各地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富余劳动力转化工程,不仅推动了船员队伍的良性发展,还促进了当地就业。

 

        航运企业船员培养投入逐步增加。随着船舶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趋势的不断增强,航运业对船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各航运单位以及船员培训机构更加注重加强船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优势,大量培养适用型航海人才取得了明显成效。

 

        航海与船员文化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巩固。我国悠久的航海历史积淀厚重的航海文化,促进了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在航运界的共同努力下,2005年,国务院批准每年的711日为我国的航海日,交通运输部也已连续3年成功举办航海节。航海与船员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良好的航海文化氛围正在逐步发展巩固。

 

  履行国际公约创造发展国际环境

 

        认真履行国际海事公约。我国政府一贯重视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和履约工作,早在1980年就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为了全面有效履行STCW公约,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履行STCW公约委员会和中国航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我国是第一个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履行STCW公约报告的国家,被国际海事组织确认为“完全和充分实施STCW公约”,是第一批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履行STCW公约“白名单”国家。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良好形象,对增强我国航运企业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竞争力和我国海员在国际海员劳务市场的竞争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连续10年当选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跟踪国际劳工公约进展。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决定将1920年以来颁布的68个与海事劳工相关的公约与建议案整合成一个公约。我国派代表参与了公约的全部起草工作,张晓杰同志被推选为公约起草专家组的政府组组长。公约在2006年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海事)大会顺利通过,我国提出的有关区别对待新旧船舶舱室要求等3个修正案被全部采纳。

 

        深入开展国际海事交流。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国际间船员工作交流力度,组织代表团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举办的以海员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参与国际公约的起草和修订;先后举办了2006年深圳国际海事论坛和2007年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举办海员培训和发证质量标准体系国家级研讨会;召开劳工公约国家级三方研讨会;举办以“海员与发展”为主题的2008年深圳国际海事论坛;先后与英国、挪威、新加坡、希腊等2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相互承认海船海员适任证书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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