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高速公路

“高速路应急管理程序”出炉 应急响应分四级

2008-12-09 中国交通投资网
 

  昨日,公安部发布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将分四级,非紧急情况省际入口不得关闭。

  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3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一级响应,由公安部负责指挥、协调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处置;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二级响应,由发生地省级公安机关联合被影响地省级公安机关指挥、协调处置工作;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邻3个以上地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三级响应,由省级公安机关指挥、协调地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处置;道路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两个以上地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通行的为四级响应,由发生地地市级公安机关联合被影响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该《规定》还要求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的,应当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后才能实施。但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闭高速公路。

  公安机关采取应急管理措施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应急处置完毕,应当迅速取消交通应急管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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