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实施三年 相关法规尚待完善
三年召回130多万辆
11月22日,汽车召回制度实施3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到2007年11月,共召回缺陷汽车130多万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款车型,召回次数103次。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社会各界产生深远影响。大部分汽车制造商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从设计、制造环节加强产品缺陷的控制,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得到改善。
据介绍,召回大部分是因为零部件质量问题或者在本土化生产过程中的设计缺陷等。如刹车、车门锁、散热系统、座位及气囊等问题。
企业正视召回行为
汽车召回制度实施3年多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召回无法避免,不如趁早行动,在减少损失的同时,还可以借此获得质量与品牌忠诚度的提升。
据了解,在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过程中,社会各界逐步认识到,包括汽车在内的产品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大量采用,即便经过科学严谨的试验,在使用中也可能暴露缺陷和隐患。召回制度为缺陷汽车的处理提供了规则和程序,明确了厂家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坦诚、负责地召回,是向消费者展示企业负责的态度、提升品牌形象的机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由于质量危机处理得当,汽车企业不仅没有失去市场,反而通过召回提升了企业公信力,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从2004年至今的召回公告看,召回行动大多集中于外资和合资企业。奇瑞汽车在2006年12月宣布召回2003年7月14日到2005年5月6日生产的共18673辆东方之子系列车型,开了我国自主品牌轿车实施召回的先河。奇瑞汽车的这次召回行动,为其他自主品牌企业树立了标杆形象。之后,又有几家自主品牌企业加入到主动召回行列。
法规制度待完善
尽管企业的汽车召回大多是主动行为,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召回制度仍存在一定问题,缺乏有效监管,惩罚标准较低。如何进一步完善汽车召回制度,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主动召回制度,不是强制召回,这就意味着产品是否应该召回、召回范围多大,全凭厂家的“觉悟”。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对“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试图利用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等行为,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对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在欧美、日本等召回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被强制召回要缴纳大笔高额罚金。相对厂家的巨额利润,对强制召回企业区区3万元的罚金,显然很难真正起到惩戒作用。相比之下,企业主动召回的代价反而高得多。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透露,将尽快推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法律层级,加强缺陷产品监管力度,制定与产品召回法规配套的安全标准,规范产品召回管理。据该负责人介绍,国家质检总局目前已经完成《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预计最快明年可以出台。该管理条例草案要求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缺陷产品而造成严重后果,他们可能面临吊销生产执照甚至法律诉讼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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