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

我国对《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立项研究

2007-12-26 中国交通投资网
 

  令世界航运界关注的《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正在制定中。该公约的通过并颁布实施,会对我国航运、贸易和其他相关行业产生哪些重要影响?我国应需要采取哪些正确的对策与措施?近日,交通部正式对《〈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的制定对我国的影响与我国应采取的对策研究》予以立项。

 

  该研究项目负责人、上海海事大学教授、我国著名《海商法》专家胡正良表示,该研究项目将在针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在制定的《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以及该公约将对我国航运、贸易和其他相关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背景下,为保护我国航运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现代化,从宏观性、政策性、利益关联性的高度进行研究。

 

  据介绍,正在制定的《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与现行国际上占主导地位的《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较,将作出三大方面的变化:一是为适应国际集装箱货物“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变革和批量合同(服务合同)的广泛使用而作出的重大变化;二是为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海上贸易运输中的广泛应用前景而作出的重大变化;三是为适应海上货物运输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出的重大变化。据预测,该公约在通过和实施后,将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并为各国海商法、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实践带来重大的影响甚至变革。

 

  胡正良指出,该公约有利于航运的主要表现是:之前提到的前两种重大变化,将有利于国际航运的发展,同时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使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更加明确、具体,增强公约规定的可操作性,减少争议,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从而符合航运业的利益,也符合贸易方利益;公约将港口经营人纳入海运履约方并赋予其享有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等权利,有利于维护港口经营人的利益,从而符合航运利益。那么,该公约不利于航运方面的主要表现则是:承运人责任的明显加重,具体表现为“航海过失”免责取消,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免责的举证责任。

 

  对此,胡正良认为,科学地分析和预测《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实施后将对我国的国际航运、贸易和港口等行业的利益带来的影响,并采取正确的对策措施,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际航运、贸易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利益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同时,与我国作为世界航运、贸易和港口大国的地位相对应,我国是否参加和何时参加该公约,将对该公约的前景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开展《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的制定对我国的影响与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此次立项研究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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