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钧:铁路保险糊涂账应有个说法
一个公平的保险合同,应是透明的、自愿的。没有人能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让其强买保险。合同法并不承认这样的保险行为的法律效力。
所谓“人命大于天”!一名温州男性遇难者的同学感叹:“说实话,在温州来说,45万元实在不算什么,一条人命赔来的钱,房子都买不上几平方。”(7月27日《今日早报》)
仔细分析铁道部门的“有奖赔偿”方案,可以看到一个保险迷局:其“不变标准”里居然藏着两类保险金,他们之间关系如何,不置可否。
这就意味着,看似“慷慨”的保险金中,可以在不同场合和针对不同的人,选择性适用“保险条款”:如果对方“强势”,如现在这样舆论滔天,那就以含糊不明的“双金组合”来息事宁人;如果对方“弱势”,不被舆论关注,则只适合“低水平保险”,而且只有2万元,那赔偿数额可能就会锐减20万元。
先说铁道部门坚持的“保险法律依据”。铁道部门的法源可追溯到1951年半个多世纪前的一些旧规定,之后就有了收取票面价2%的“强制保险费”之规定,尽管“强保费”随着票价水涨船高,但最后保险金却只有2万元,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长达20年。
铁道部门强收保险费,本质是“自收自支”的“事故赔偿公积金”。为何?大凡保险,总有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但铁道部门的票面并不反映这一关系,多数购票人并不知道票价中已经包括了“强保费”。这笔收了20多年的庞大资金,流到哪儿去了?没有一家合法合格的保险公司承认接收了这份“保单”,铁道部门也没有一个保险关系人。即这个“强制保险”,本质不是我们所知悉的含商业风险和保险人利润在内的保险,而是“取之于(活)民用之于(亡)民”的生命赔付公积金。很容易算出,铁道部门自称每年运送30多亿人次,那动辄数百元或上千元的票价,2%的池子早就“水漫金山”。这笔钱,累积总额有多少?去了哪里?应有说法。
一个公平的保险合同,应是透明的、自愿的。没有人能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让其强买保险。合同法并不承认这样的保险行为的法律效力。
铁道部门这次以“双保险金赔付”来处理,它必须要明确除2万元强制保险金之外的20万元保险理赔的“来源”与“依据”,并须澄清这样的“双金赔付”只适用于“这一次”,还是今后所有类似伤亡保险理赔也继续适用,从而以“案例”推动的方式,改革只赔2万元的20年不变的冷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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